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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期间如何安排?

2025-07-30 10:20分类:高中辅导阅读:63 分享
文章导语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教育部等部门发布的实习*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实习*示范文本内容不得删减。如有其他需要,可在*中以附件形式添加有关条款。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应当明确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实习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实习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做好本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职业学校应明确专门负责实习管理的工作部门,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制定实习指导教师管理制度和工作指南;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教育部等部门发布的实习*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实习*示范文本内容不得删减。如有其他需要,可在*中以附件形式添加有关条款。*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并依法严格履行*中有关条款。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五条 实习*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四)安排未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学生独立从事相应作业。

第十七条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十八条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实习单位及职业学校按照规定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上报情况,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协助政府及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实习单位及职业学校应迅速派出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配合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做好记录,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不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由实习单位和职业学校联合统一安排,确保学生住宿安全。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安排实习指导教师配合实习单位专门人员对学生住宿和请销假、出行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应在学生实习前2周,将学生实习相关信息材料报行业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或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所有高职学校均需报教育厅备案,其中,省级其他部门、市(州)属高职学校还须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市(州)教育主管部门。高职学校附设中职班、省属中职学校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市(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市(州)、县(市、区)属中职学校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厅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高职学校、技师学院直接报送,中职学校(含省属中职学校)由所在市(州)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至教育厅;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含省属)由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步把实习学校、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实习单位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并与跨省实习数量较大的省份建立跨省实习常态化协同机制。

教育厅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把接收省外实习学生的本省实习单位按职责分工纳入本部门实习日常监管体系,将监管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告知实习派出省份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并积极协助实习派出省份协调实习所在地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事件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职业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厅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应当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育厅建立完善省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和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加强统筹整合,推进信息互通共享。行业主管部门、市(州)教育主管部门和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实习信息化管理,实现实习登记备案全覆盖、过程动态监管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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