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不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由实习单位和职业学校联合统一安排,确保学生住宿安全。
第五条 职业学校作为学生实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的实习组织工作。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职业教育集团(联盟)成员单位、产教融合型企业或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七条 职业学校在确定新增集中安排的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劳动报酬、实习指导和管理情况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校企双方应就学生实习工作签订专门的校企合作*。
职业学校应建立学生实习单位信息库,并每年对实习单位进行走访交流和考察评估。根据学生实习效果、师生实习反馈、实习过程管理等情况对实习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建立健全实习单位信息库动态增补和淘汰机制。
第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原则上在实习开始1个月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立足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及实习单位三方实际,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实习环节、实习方式、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做好学生实习动员,组织学生充分认识实习的必要性和价值意义,做好实习制度学习、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相关注意事项的教育提醒工作。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联合建立校企“双导师”制度,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对集中统一组织的实习,学校和实习单位须安排实习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进行全程指导和管理;对自主实习的学生,职业学校应指定实习指导教师采用现代信息技术与实习单位共同做好实习学生的指导和管理。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九条 职业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与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沟通确认,并对实习单位进行全面了解核实,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认识实习时间由学校根据专业教学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2周;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实习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