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三十四条 加快发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适应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需求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高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的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公司对保险专门确定费率,实现学生实习保险全覆盖。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符合《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1号)规定的实习学生,可由实习单位按该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实习保险被保险人为职业学校或实习单位,被保险人给参与实习的学生等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合同中应附有约定保险期限内所有学生名单,保险方案中载明的每人伤残、死亡责任限额和保单赔偿总额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制定。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不含发放至个人)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由实习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投保经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提供实习岗位。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公办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统筹考虑学生实习安全保障等相关支出,保障学生实习正常开展。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sr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十九条 各级国资部门应当指导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将实习纳入人力资源管理重要内容,对行为规范、成效显著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政策支持。鼓励国有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规定组织开展实习,对实习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国有企业可优先录用。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对实习工作成效明显的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激励。
第四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习情况按照任务量计算相应工作量,并将选派教师全程指导学生实习工作与教师每年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训相结合,探索符合学校实际的工作量折算办法。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