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2025年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工作依托中招管理系统进行,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管理模式。
1.普通高中学校“统招生”“单列计划”“少数民族特招班”等计划的录取。
(1)面向全省招生的学校或“实验班”、“国际班”、“民办高中公费生”等面向全省招生的计划,以及各批次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时,由省中招办根据考生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投档总分统一出档。学校按计划录取考生,录满为止。录取完成后学校将录取名单提交至省中招办进行审核。
(2)面向本市招生的海口市普通高中学校,由市中招办根据考生的志愿、投档总分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统一出档(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由省中招办统一出档),学校按计划录取考生,录满为止。市中招办审核后将录取名册报省中招办备案。
(3)学校招生计划如有未完成的,由省中招办统筹调剂或调整至下一批次录取,其中单列计划未完成的,调剂到统招生计划中录取。单列计划分数线不得低于该学校在本省或本市统招录取分数线。
(4)海南中学、海南省国兴中学、海南省农垦实验中学继续设立少数民族特招班计划,招录对象为在我省初中学校八、九年级有学籍且就读满2年的海南省户籍的少数民族初中应届毕业生,考生父母须有一方为海南省户籍的黎族、苗族、回族,考生民族成份须与其父母一方民族成份一致。其中海南中学50名,海南省国兴中学200名,海南省农垦实验中学50名,具体按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三亚市、五指山市、东方市、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白沙县、保亭县、琼中县)占招生总数的80%,户籍在其他市县占20%的比例安排指标。符合条件录取的学生享受“三免一补”待遇。
(5)海南省国兴中学面向全省统一招生的计划(少数民族特招班计划除外),60%用于录取少数民族学生和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10周年以上且户籍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公务员和专业人才(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子女。少数民族考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汉族考生最低录取分数线80分(原始分总分)。
(6)海南中学和海南省国兴中学继续设立“宏志班”,资助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初中应届毕业生,计划不单列。有关部门和招生学校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后,从海南中学和海南省国兴中学录取的统招生中筛选确定。![]()
2.普通高中学校“指标到校”计划的录取。
(1)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025年我市公办省一级学校“指标到校”计划占本校除自主招生等以外的招生计划的比例为50%。指标分配范围为我市所有初中学校(包括民办初中学校、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和高校附中的初中部),向农村初中学校倾斜,并逐步向不选择生源的初中学校倾斜,确保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就读的合法权益。“指标到校”分配规则为:以各初中学校参加中考人数中符合指标到校分配资格人数占全市符合分配资格总人数的比例为分配系数,乘以“省一级学校”的指标到校计划数(四舍五入);如有计划剩余,则把所有“四舍”的学校按照原分配数值(带小数点)由大到小排序,优先在乡镇学校依次增加一个计划,直至剩余计划用完;如计划不足,则把所有“五入”的学校按照原分配数值(带小数点)由小到大排序,依次核减一个计划,直至不足部分归零。
(2)省属中学分配到海口市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其用于“指标到校”的比例不低于50%。该“指标到校”计划由海口市教育局纳入本市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到校”计划中合理分配,分配方案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实施。
(3)“指标到校”计划招录对象为填报了本招生学校志愿,且初中阶段均在其初中毕业学校就读,并参加中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户籍不限。此类学生的录取工作安排在统招计划录取完成后进行,设立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分数线为本校统招生录取分数线的90%。若某初中学校已分配招生指标但没有考生上线或上线考生不足,剩余的指标将予以收回,用于按普通高中招录原则,统一招录本市区域内符合“指标到校”招录对象要求的上线考生,录满为止。
(4)市教育局制定指标分配具体方案并主动公开,于6月15日前报省中招办备案。省中招办将监督分配方案执行情况,并将其执行结果在录取结束后向社会公布。![]()
3.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计划的录取。
(1)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和基础条件,认真研究制定自主招生方案,明确招生方向、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和监督方式等,于5月15日前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中招办备案。招生学校要主动公开经报备的自主招生方案。
(2)公办普通高中的自主招生范围原则上应与学校统招生的招生范围一致,民办普通高中的自主招生范围为海口市。即:省属中学自主招生招录对象为在我省初中学校八、九年级有学籍且就读满2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户籍不限;海口市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招录对象为在本市初中学校八、九年级有学籍且就读满2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户籍不限。可享受普通高中学校统招计划待遇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或驻琼部队现役军人子女考生也可列为省属中学或学籍所在地市县所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招录对象。
(3)自主招生测试工作应安排在5月31日前进行。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按时到报考学校参加专业测试或面试。学校组织测试时必须严格规范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徇私舞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参与考试过程,予以指导和监督。
(4)招生学校原则上按不高于计划数1:1.2的比例确定考试合格入围考生名单,在校内张榜公示后于6月15日前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报省中招办备案。
(5)参加了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并经公示合格入围的考生视同为填报了该校自主招生志愿,在该校所属录取批次中,按普通高中招录规则先于统招生投档录取。在中招管理系统中,这部分考生的志愿将被自动设置成已填报了相应学校的自主招生志愿,且不允许考生再修改或取消该自主招生志愿。学校应将此项政策要求通过报考承诺书或知情同意书等形式明确告知参加本校自主招生考试的考生,并要求考生和其法定监护人签名确认,强化考生诚信报考意识。
(6)自主招生的体育特长生和艺术特长生最低控制分数线为不低于中考满分的30%,其他自主招生类型最低控制分数线为不低于中考满分的60%,学校可在省定标准基础上提高最低控制分数线要求,并在自主招生方案中予以明确。
(7)除艺术、体育特长生外,各类艺术、体育特色班招生纳入统招范围,考生中考成绩不得低于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有培养艺术、体育专业人才任务的学校在录取艺术、体育特长生时,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中招办批准,可适当放宽最低控制分数线限制。
(8)学校自主招生计划如有未完成的,由省中招办统筹调剂至该校统招计划中录取。
4.高等学校“五年一贯制”计划的录取。
五年一贯制招生计划从参加中考的考生中择优录取新生,实行大专学历教育,学制五年。为保证生源质量,招生学校可根据专业培养的要求,自行决定是否提前进行专业测试。如需进行专业测试,学校须向省中招办报送专业测试方案予以备案。![]()
5.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录取。
(1)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公费生计划列入第一批次录取,其他计划安排在第二、三批次录取。若公费生计划在第一批次未录取完成,可在第二批次所录取的考生中,按成绩从高到低补足。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第二、三批次录取的招生计划数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考生填报志愿之前向社会公布。
(2)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已获评“省一级学校”的,按“省一级学校”录取批次规则进行录取。
(3)严禁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与考生签订提前录取*,否则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予以约谈、通报处理,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减该校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4)若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第三批次录取结束之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由省中招办组织补录。补录采取计算机网上统一填报志愿、统一投档录取的方式进行,具体规则由省考试局另行发布。原则上在秋季学期开学前完成新生补录手续,之后不得再录取学生。
6.中等职业学校的录取。
(1)中高职“3+2”连读、中高职“3+2”分段培养试点班招生计划根据考生志愿统一出档,择优录取。
(2)中等职业学校秋季自主招生应优先录取填报该校志愿和参加中考的学生。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必须达到初中毕业水平,其中应届学生必须参加今年中考,往届生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毕业证或同等学力证明。
(3)各学校要根据省中招办提供的相关考生信息进行招生宣传,组织学生登记入学,开学后办理录审相关手续。未参加中考的学生,可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初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直接与学校联系入学。应届生还须提供中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由学校决定是否录取。
(4)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有面试或专业考试要求的艺术、体育类中职学校,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并报送招生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