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药大学是一所以中医药学为主干学科的全国重点大学,直属教育部管理,由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北京市共建,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也是教育部新一届高等学校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办学情况
第六条北京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北京中医药大学和平街校区办学,同时在浙江省温州市设立校外教学点。本年度招生层次为专升本,招生专业为中医学、中药学、护理学。具体招生计划以教育部下达计划为准。
第七条招生专业情况
1、校本部招生专业
中医学专升本、中药学专升本、护理学专升本,上课地点:北京中医药大学和平街校区。
2、京外招生专业
中药学专升本,上课地点: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第八条学校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学年制。2025年招生的专升本层次,学制为2.5年。
第九条我校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为非脱产学习形式,教学过程采用线上和线下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方式进行。线下教学一般安排在周末或节假日进行,线下学习期间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学校按北京市教委审核的学费标准分学年收取学费。专升本各专业学年学费标准为第1、2学年:3400元/人、第3学年:1600元/人。
第四章 报名条件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3、考生报名参加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考试,京籍人员须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非京籍人员须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北京市居住证》。考生报名参加校外教学点所属省份的成人招生考试,须遵守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户籍政策要求。
4、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高等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5、报考医药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其原有专科专业应与所报专升本专业一致或为相关相近专业,报考各专业应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报考中医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护士执业证书,其原有大专专业为护理类专业;
(3)报考中药学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药学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其原有大专专业应与药学相关或提供与药学行业相关的从业证明。
6、报考北京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考生,请先登陆北京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站(https://jxjyxb.bucm.edu.cn/)进行预报名资格审核,报名资格初审合格后再登陆各省成人高考网正式报名。
第十二条考生应遵守诚信原则,确保报名信息真实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或不具备报考条件者,将不予录取并列入失信名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北京中医药大学在录取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各级纪检部门监督下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我校的录取原则为依据北京市教育考试院、校外教学点所属省级成人招生管理部门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符合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超过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如所报志愿不能录取,考生需在指定时间内登陆北京市教育考试院、校外教学点所属省级成人招生管理部门网站报名,参加有剩余计划学校的志愿征集录取。
第十五条符合国家规定的提档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计入总成绩,提档照顾政策具体条款请参见北京市教育考试院、校外教学点所属省级成人招生管理部门相关通知。
第十六条在录取中出现“末位同分”情况,中医学专业、中药学专业按考试科目顺序比对,即:大学语文、政治、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护理学专业按考试科目顺序比对,即:医学综合、政治、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第十七条学校具有根据实际上线考生人数调整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及停办部分专业的办学自主权。对招生人数不足30人的校外教学点,将取消本年度招生,并报省级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新生入学和复查
第十八条北京中医药大学以到学校现场领取的方式向被录取的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和报到说明,学生须按报到说明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完成缴费、报到和注册手续,逾期两周未报到或未缴费,且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者将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七章 毕业
第二十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相应条件者,可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刑法修正案(九)》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6号令)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北京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各专业招生详情请见2025年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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