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起连续5年,每年委托省外高校定向培养不少于50名中医学专业本科生,学制5年;学生毕业后须返回海南市县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至少6年,纳入编制管理。
一、工作目标
(一)人才培养目标:从 2025 年起连续五年,每年委托省外高校定向培养不少于 50 名的中医学专业本科生,学制5年。
(二)人才留用目标:学生毕业后须返回海南市县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至少 6 年,纳入编制管理。
二、培养对象
参照教育部关于支持中西部定向医学生招生培养有关文件执行,省外高校定向医学生只招收户籍地为海南的考生,不限制农村或者城市户籍的考生。考生须承诺毕业后定向到相应的医疗机构服务 6 年(不含 3 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下同)。 报考省外高校定向医学生就业招生计划的考生均须参加当 年全国统一高考,实行单列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录取。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符合投档要求的考生范围内,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市县生源。生源不足时,未完成的计划可在院校所在同批次补征志愿时重新公布剩余计划,并按补征的考生志愿及录取要求,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直至完成计划。
三、培养模式
(一)主要采用“5+3”培养方式。
定向省外委托培养中医学专业为 5 年制本科,采取全日制教育形式。省外高校定向医学生经过 5 年医学院校专业教育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5年制本科毕业生报到就业后,符合住培条件的,均需接受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安排的住培工作 3 年。![]()
(二)鼓励采用“0+3”培养方式。
对我省医疗机构招录(聘)的符合住培条件的中医类医学毕业生(不受户籍影响,每年招录(聘)不超 20 名),接受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安排的住培工作,且在海南服务满 6 年(服务期限不含住培时间)。对于以上医学毕业生,其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补贴按照海南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标准(1.22 万元/每人/每年),分5 年补助。
四、培养院校及专业
广州中医药大学等省外双一流中医药大学中医学本科专业。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招生计划 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考虑当地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需求,于每年10 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中医学本科专业省外委托培养项目定向医学生培养需求,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依据各市县年度招生需求,会同省教育厅制定第二年度培养规模。省教育厅联合省卫生健康委依据全省年度培养规模统筹下达培养院校年度招生计划。
(二)规范招生录取工作 省教育厅组织省考试局按国家关于定向医学生招生政策规定,对参加高考并选择填报定向医学生志愿的考生资料进行严格审查,按照年度招生计划完成招录工作,同时将录取结果抄送省卫生健康委。
(三)签订两项*书 医学生需与省、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委托培养院校签订以下两项*: 1.签订《定向就业*书》。定向医学生入学前需与省、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订《海南省中医学本科专业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书》(见附件1)。签订后1个月内省、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向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签订《定向培养*书》。定向医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和签署的《海南省中医学本科专业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书》(见附件 2)到培养院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并与培养院校签订《海南省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书》。
(四)毕业后履行就业*定向医学生毕业后,按照入学前签署的《海南省中医学本科 专业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书》,领取培养院校发放的毕业生材料到省、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到,由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在其报到后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定向医学生在服务期内,医师执业证书注明执业地点为其服务的医疗机构。在服务期内参加住培的,执业注册按照注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五)落实毕业后医学教育定向医学生毕业报到后均需参加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安排的住培工作。
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定向服务单位组织定向医学生参加住培工作。住培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定向服务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培训基地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
(六)落实就业待遇保障
对按*到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定向医学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政策落实有关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并结合实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经住培合格(同时取得院校毕业证、学位证、医师资格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的定向医学生,执行我省“两个同等对待”政策。住培不合格的,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安排到乡村医生岗位就业,另行签订变更合同。
六、强化履约管理
(一)实施违约联合惩戒。将定向医学生的违约行为诚信管理作为*的重要内容。对违约的定向医学生按*规定,退还教育培养费用并缴纳违约金(教育培养费用含各级财政补助的生均费、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下同),由省级建立定向医学生诚信档案,并将违约记录等相关材料归入其个人人事档案,违约名单于每年定期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相关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作为全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录(招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的个人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定向医学生违约情况纳入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和医德综合评价。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违约或未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及违约金等恶意违约者,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全国公示,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违约定向医学生未按*规定退还教育培养及违约金等费用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法律途径追缴,并上缴同级国库。
(二)妥善处理特殊情况。
定向医学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的,须提出暂缓履行*申请,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经省卫生健康委核实后可继续履行*。无生病等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双方约定或其他合法解约事由,*的行政机关应当不同意应届定向医学生毕业前解约。定向医学生在校期间如确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从事临床医疗工作需终止*的,需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除临 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口腔医学类外的专业。定向医学生毕业当年因生病不适合从医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的,须经省卫生健康委批准,并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培养费用,解除*,作结业处理。非归咎个人主观原因而不能正常毕业的定向医学生,要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培养费用,作结业处理。延期毕业的,延续学年内的相关培养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定向医学生在*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得流动。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本省内跨市县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的,需要经流动双方卫生健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报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建立信用信息修复机制。
已违约的定向医学生,经原*地市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愿意按照原*继续履行约定服务或服从省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排,到本省范围内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连续服务满9年后,对其信用信息记录进行及时修复,并将相关情况说明归入个人人事档案,不再纳入违约名单,已缴纳的教育培训费用和违约金不予返还。 ![]()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有关部门、委托培养院校要充分认识到免费医学教育对加强我省中医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相关部门、委托培养院校要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切实落实定向医学生招生、培养、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各项政策措施。对于不能按照要求报送年度培养需求的市县,省级将按照有关规 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市县卫生健康、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培养院校及住培基地应当加强定向医学生相关政策宣传解读,清晰告知定向医学生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对定向医学生加强服务基层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教育,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定向医学生培养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保障经费投入。
省外委托培养期间,学费7660元/年/人+住宿费 1800 元/年/人+生活补贴6300 元/年/人+交通补贴2240 元/年/人=18000 元/年(参照广东中医药大学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标准)。届时具体保障经费根据各省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经费测算。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印发之日前已签订培养、就业*的按已签订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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